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历史文化学院发布时间:2025-06-04浏览次数:10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2530

直线 286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

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557








抄送:
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557印发



海南师范大学

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和《海南师范大学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学校各类工作人员在学校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以及教学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各环节出现的过失或过错的各种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四大类别,分别是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事故(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B类)、教学管理事故(C类)、教学保障事故(D类),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严重失误造成的对教学阻碍、干扰或破坏程度较大的不良行为或事件。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其影响范围或造成的损失较小。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可能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学院或主管部门。教学事故被查出或被举报后,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并根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报送教务处。

第五条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认定意见,分管校长核定;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认定意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一)发生Ⅰ级教学事故1次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通报。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Ⅰ级教学事故,或累计3次Ⅱ级教学事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有权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二)发生级教学事故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通报;

(三)发生Ⅲ级教学事故1次者,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通报;

(四)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绩效扣发、岗位聘任等具体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连续12个月内,同一人员每发生2次Ⅲ级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Ⅱ级教学事故,每发生2Ⅱ级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Ⅰ级教学事故。

第八条在教学事故调查期间,教学管理部门或责任人所在单位有权暂停教学事故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教学。对发生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照章赔偿。

第九条 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前,事故处理单位需听取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并在所在单位的监督及时整改。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进行复核。

第十条 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报送教务处。任何教学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任何部门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不得对本部门事故进行隐瞒或故意拖延不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故意以集体名义报送或拖延不报超过两周者,将给予所在单位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若事故责任人为以其他方式聘用的校外人员,出现Ⅲ级教学事故的,取消该年度聘用资格;出现级(含)以上教学事故的,不得再聘用该人员。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所在单位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 凡是本办法未列举的违反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最相近的教学事故等级处理;尚不足以构成高一级教学事故的则按低一级教学事故处理。难以参照的特殊事件,如使教学活动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报经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 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海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海师办﹝2014﹞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2.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附件1

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A)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事故

序号

事项

等级

A1重大教学事故

A1.1教学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或违法的、不道德的、淫秽的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A1.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减少教学内容达到1/4,或调整教学内容(学时)超过1/3

A1.3未经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内容;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本单位分配的教学任务,导致计划课程不能正常开出

A1.4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停课6节以上(含6节)或调(代)课10节以上(含10节)

A1.5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20分钟

A1.6在教学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或使学生轻伤一级(含)以上根据公安部门鉴定标准)

A2严重教学

事故

A2.1无故不执行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或教学不负责任,严重影响教学效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A2.2未经教务处或开课部门同意,擅自减少(或调整)教学内容或学时达1/6

A2.3教师未经审批,随意停课3-5节或调()课5-9

A2.4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10-20分钟,或授课(包括实验课、习题课等)中擅离岗位10-20分钟

A2.5教学中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并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或以学生自习为名整节课办理个人私事,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

A2.6在实践教学环节中,指导时间少于规定量(包括不按规定随意离岗时间、擅自请他人替代的时间)达1/6

A2.7教师指导的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

A2.8辱骂或体罚学生,对提正当意见或建议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A2.9在教学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10000-30000使学生轻伤二级根据公安部门鉴定标准)

A3一般教学事故

A3.1不组织教学造成课堂纪律混乱,其他教学不规范或不负责任行为

A3.2未经审批,擅自停开、变更课程;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减少(或调整)教学内容或学时

A3.3未经学院批准,随意调、1

A3.4上课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等上课,或不尊重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A3.5上课期间接听电话或拨打电话,或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达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或授课(包括实验课、习题课等)中擅自离开岗位达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不含10分钟)

A3.6按教学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未按规定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数量,或不批改实验报告、设计报告

A2.7实验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在实验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A3.8在指导实践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或违反实践教学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A3.9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连续2年出现“不合格毕业论文”或“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A3.10在教学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10000以下使学生轻微伤根据公安部门鉴定标准)

B)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序号

事项

等级

B1重大教学事故

B1.1命题严重不符教学大纲要求而又拒不更改,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果无效

B1.2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部分试题,或因管理不当导致试卷泄露造成恶劣影响

B1.3监考员无故缺席,监考迟到或擅自离岗20分钟以上(不含20分钟),或未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纪律严重混乱,导致考试结果无效或考试无法进行或1/3考生作弊(违纪)

B1.4监考过程中徇私舞弊,或包庇、纵容、隐报学生作弊(违纪)

B1.5非不可抗力因素,遗失尚未登记成绩的试卷1个班级以上(含1个班级),或遗失已经登记成绩的试卷3门课程以上(不含3门课程)

B1.6批阅1个班级试卷中,批阅或累分错误达30%以上

B1.7涂改试卷答案或非正常更改学生成绩

B1.8上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成绩

B2严重教学

事故

B2.1不按时送交考试试卷或考试命题不符合规定而又拒不改正的

B2.2命题严重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或试题严重出错,或错发试卷,严重影响考试秩序

B2.3命题人员或与命题有关人员因管理疏漏导致试题泄露

B2.4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

B2.5监考期间接电话影响考试秩序,或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10-20分钟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B2.6监考人员考试试卷收发失误(短缺、丢失),影响学生成绩评定

B2.7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导致1/6学生作弊(违纪),或擅自离岗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纪律混乱

B2.8批阅1个班级试卷中,批阅或累分错误达20%以上不超过30%

B2.9擅自变更考试评分标准,影响公平、公正评分,或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管理或成绩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

B2.10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整体更改或调整学生成绩

B2.11非不可抗力因素,遗失已经登记成绩的试卷2-3门课程

B3一般教学事故

B3.1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成绩

B3.2试卷不符合命题要求或命题范围题量明显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或命题人员考前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复习从而明显缩小考试范围

B3.3监考员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不含10分钟),或未经所在单位同意擅自找人代替监考

B3.4监考期间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或擅自离岗超过5分钟

B3.5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或课程成绩单上分数有不当改动

B3.6批阅1个班级试卷中,批阅或累分错误达10%以上其它违反考试管理和成绩管理规定的行为

B3.7教师擅自公布未经学院审查通过的课程成绩,并造成一定影响

B3.8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课程考核材料或提交不全且拒不改正

B3.9非不可抗力因素,遗失已经登记成绩的1门课程的试卷

B3.10其它违反考试管理和成绩管理规定的行为

C)教学管理事故

序号

事项

等级

C1重大教学事故

C1.1未经教务处审批,随意变更教学计划内课程,导致教学计划执行混乱

C1.2教学管理部门或各单位在学期末或新生开学前仍未制定好教学计划、校历、课表,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恶劣

C1.3违背事实乱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成绩证明

C1.4成绩、学籍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毕业工作或导致严重后果

C2严重教学事故

C2.1拒不接受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教学任务尚未落实,且不主动与学校以及主管部门报告、协商,或开学前任课教师不能到位,未报教务处审批,擅自停开或调整教学计划内课程达1周以上,并造成恶劣影响

C2.2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传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C2.3因为排课、排考不当造成课堂教学、考试严重混乱

C2.4学生请假1个月以上,或旷课达20节不及时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处理

C2.5单位不按时上报或不认真填写教材征购申请表,或教学主管部门订购教材不及时,造成教材迟订、错订、漏订,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因出版、发行等原因除外),或订购教材在开学时不能及时到位,对此不作说明或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严重影响教学

C2.6未经教务处同意,教师私自订购教材或向学生派购或推销书刊或误选、错选致使学生无法使用,影响正常教学

C2.7审查不严错发、漏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C2.8审查不严,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C2.9处理教学数据不认真造成较大影响

C3一般教学事故

C3.1及时下发、执行学校教学(管理)文件或在教学管理中因工作疏漏,导致教学或教学管理混乱

C3.2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C3.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妥善处理

C3.4学生请假1周以上,或旷课达10节不及时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处理

C3.5无故不及时按要求报送教学材料

D)教学保障事故

序号

事项

等级

D1重大教学事故

D1.1在教学过程中师生突发疾病或受伤,相关责任人未能及时处理、抢救或转送,造成严重后果

D1.2私自使用、出租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D2严重教学事故

D2.1未按教室管理规定私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D2.2教室(含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开门推迟10-20分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D2.3按规定报修后,多媒体、水、电等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未进行处理

D3一般教学事故

D3.1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2节以内,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D3.2安排上课的教室(含实验室)迟到开门5-10分钟

D3.3及时准备或妥善维护相关教学设施,造成教学活动延误

附件2    

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责任人姓名


所在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事故发生地点


教学事故内容:

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事故级别初步认定及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附件材料等)

注:表一式四份,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执一份,个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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