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24〕16号
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印发
海南师范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材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对学校教材工作的领导,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严格学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助力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教材工作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使用的教学用书(含电子教材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指导用书、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实验配套资料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意识形态、分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中心、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对学校教材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统筹。教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材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承担教材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分设专职教材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教材审核、评议、研究等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马克思主义理论专家和一线教师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包含一定比例校外专家。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开展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审核、组织申报各级各类教材项目等工作。
第三章 教材编写规划
第七条 实行校院两级教材规划制度。学校立足服务国家教育事业、海南基础教育师资培育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需要,结合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模式改革和教学资源建设情况出发,制定教材建设规划。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发挥自身优势,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教材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各级各类优秀教材和教材建设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
第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国家级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教学名师、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等担任教材主编,或参加教材编写工作。鼓励支持教师参加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跨校、跨区域联合教材编写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优势学科,主动对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级各类学校编写优质教材。
第十条 紧密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整体规划、分层分类建设和规划校内课程教材。
(一)重点支持国家规划教材、马工程重点教材、全国优秀教材等高水平教材建设;
(二)优先支持教师教育领域等具有学校鲜明特色的教材;
(三)支持“四史”教育、美育、劳动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等领域急需或稀缺的教材;
(四)鼓励支持扎根中国大地,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学校发展规划,体现学校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研究成果以及学科、专业优势的教材,以及已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的配套教材;
(五)组织建设体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多介质新形态教材建设。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教材主编应严格按计划认真开展教材体系研究和编写工作,履行相应义务,确保教材编写高质量完成。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政治素养、专业学识水平等方面进行审核评价,审核同意并公示。学校组织教材建设,根据各教学单位的推荐意见,对申报建设教材进行评审,对评审结果和编写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凡学校支持建设的教材,应按批准文件公布的名称、内容编写,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由教材主编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教材出版社由教材主编选择确定,原则上应选择本领域级别较高的出版社及行业重点出版社。
第十四条 教材坚持凡编必审,学校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教师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 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和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四章 教材选用及征订
第十七条 教材选用坚持凡选必审,选用过程须公平公正、实事求是。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性原则。教材选用工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引领,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确保选用教材思想观点正确,无政治性、政策性错误。
(二)质量性原则。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课程必须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教材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用性原则。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育教学和人才成长基本规律,取材合适,富有科学性和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四)稳定性原则。教材选用应保持相对稳定性,选用的教材既要较好地体现本学科的内在科学逻辑,反映本学科的新进展和新成果,又要恰当反映本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原则上应选用最新版的教材。
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遵循选用标准,通过集体决策进行,选用标准和选用程序如下:
(一)教学单位审查
任课教师或系(部)、教研室根据教材选用原则和课程教学大纲,提交教材选用申请,教学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选用教材进行通读和目录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策。同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教材目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教材工作办公室。
(二)学校审查
学校教材工作办公室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使用教材目录进行审批和备案。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境外教材由教材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进行政治把关,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备案,方可用于教学。
教材选用计划一经确定,3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动,更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更换教材。确因培养方案调整和教学内容更新,选用的教材不再适应课程教学需要时,应对新选用教材加以论证,经选用程序审查、公示备案后,重新选用教材。
第十九条 严管境外教材选用。坚持按需选用、凡选必审、为我所用的原则,严把政治关、学术关和适用关。对不符合《海南师范大学境外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内容有问题、知识陈旧的,须及时更换。
第二十条 学校教材征订工作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征订、采购教材或私自向学生推销、出售教材及讲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教材选订工作,开课单位制定教材选用计划,计划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如遇缺版、缺货等情况,教务处及时向学院反馈信息并对教材版本进行必要调整。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材建设奖励机制,激励教材建设中产出优秀成果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推荐“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之一。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把教材建设作为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建设的重要指标,作为人才培养、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作为各教学单位绩效奖励、考核和评优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排经费,支持高水平教材建设,用于学校自编教材的编写及出版、优秀教材的评审及奖励、开展教材研究活动等。同时鼓励各教学单位提供资金,支持教材研究与编写。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建立校院两级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每学年收集师生对使用教材的反馈信息,并将结果运用于下一年度的教材选用,确保教材使用规范,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学校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含学历继续教育)、研究生教材的建设与管理。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依据学科专业建设及发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师范大学教材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自编教材管理办法》(海师办〔2014〕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