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历史文化学院发布时间:2025-10-02浏览次数:12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257

直线 286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设置

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5127日    





























Line 4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Line 6Line 5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5127印发

海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优化专业结构,全面提高专业质量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文件要求,结合海南省政府《关于支持海南师范大学建设一流师范大学若干措施》(琼府办20245号)文件精神,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优化学校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专业内涵发展,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根据社会需求、资源条件和专业发展实际,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国家发展,面向社会需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主动适应和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强化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急需和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适配性。

(二)坚持突出师范特色,增强集群优势。以“四新”建设为引领,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集中优势资源打造一流专业集群,聚焦教师教育主责主业,实现分类发展、特色发展。

(三)坚持协同多方联动,动态调控专业。加强对人才培养需求的动态分析,落实就业招生培养联动机制,实施专业预警机制,动态调整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对市场的适配度,为自贸港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新专业设置一般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战略急需和海南4+3+3”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紧密对接“四新”建设发展需求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规划;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三)具备良好的相关支撑学科建设基础;

  1. 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能提供详细的国内或区域专业人才需求分析论证报告及全国同类本科专业就业状况报告;

  2. 具备完整先进的本科阶段知识体系和科学规范的专业建设规划,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材选用等方面达到一流水平;

  3. 有能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其中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职称要求比例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

  4. 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所规定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申请工作一般在每年春季学期启动,包括申请增设新专业、申请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申请停招和撤销专业等。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 相关学院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系会审议后,在规定时间报送相关申请材料至教务处;

  2. 教务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业设置及调整论证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请本科生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议,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3.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党委会审定;

  4. 校党委会审定本科专业申报结果;

  5.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周;

  6.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学校相关学院进行系统填报并报送教育部审批备案,申请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7. 教育部公布审批备案结果。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六条学院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主体,应当紧密对接“四新”建设要求,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相关要求,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着力打造高质量本科专业。

第七条本科专业建设应制定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系统设计课程体系,合理使用和建设教材,配齐配强教师队伍、教学条件、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文化建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本科专业建设的核心,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标准的纲领性文件,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落实人才培养过程及其他环节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执行和变更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流程进行。各专业应依据标准和培养实际持续动态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度和社会满意度

(二)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是体现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特色的关键。鼓励学院打破常规,面向国家和地区重要战略需求,深化学科交叉、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探索创新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打造特色专业,建设专业特色学院,不断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能力

(三)课程与教材。课程与教材是本科专业建设的支撑。实施课程(组)负责人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高水平课程质量标准,建设具有“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的课程,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加强专业核心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选用适合学校专业实际的国内外优秀教材。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专业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参与教材编写,提高教材编写质量。加强教材研究,创新教材呈现方式,使教材更加具有科学性、前沿性,进一步增强教材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实验室与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与实习实训基地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基础条件。综合运用校内外资源,建设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实训平台。加强实验教学资源建设,着力构建功能集约、资源共享、开放充分、运作高效的实验教学平台。优化实验教学内容,打造“基础实验、综合实验和创新实验”分层递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立健全实践教学机制,规范实验实习实训管理。拓展协同育人实践平台

(五)师资队伍。师资队伍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保证。坚持对标质量认证标准和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有计划地引进高水平教师,充分发挥名师、团队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师德良好、人员充足、结构合理的一流师资队伍。强化教师教书育人的身份定位和根本职责,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强化师德监督

)质量保障。质量保障机制是专业持续改进的重要保障。强化学院办学主体意识,加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建设。完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专业建设的机制,定期开展专业自评,推进专业建设持续改进。

第八条新专业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建设期为四年,即从首年招生开始至第一届毕业生毕业

新专业在开始招生之前,学院应确定专业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专业建设方案,明确专业建设目标与推进计划

学校为新专业提供一定标准的建设经费,确保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专业教学质量标准

新专业招生后,根据省学位委员会的安排,学校对新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组织增列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将停止其招生甚至撤销专业

第九条学校加强本科专业建设的经费保障。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调研、人才培养方案研制、师资培训、课程资源及教材建设、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培养、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软件购置及管理文件编制等。

第四章  专业调整

第十条学校建立专业评估机制学校根据国家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定期对专业生源质量、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就业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本科专业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专业预警制度,主要依据近三年本专业专职教师队伍情况,专业建设评估结果,专业招生志愿录取率、志愿调剂率、报到率,考研录取率,毕业生四六级英语累计通过率、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等指标。每年3月组织开展专业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预警专业名单,被预警专业要求限期整改,并同时启动招生人数动态调整机制:

(一)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结果列全校最后三位的专业

(二)连续三年第一志愿平均录取率列全校最后三位的专业

(三)连续三年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时学生申请第一志愿平均少于20人的专业

(四)连续三年新生报到率列全校最后三位的专业

(五)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80%的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将专业建设质量、招生生源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等与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相挂钩。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专业,根据省招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量情况,专业招生计划指标比上年核减5%-10%(对新设专业,设置3年的保护期,保护期满后按本条规定执行):

(一)被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二)上年度招生调剂率列全校前五位的专业

(三)上年度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列全校后五位的专业

如核减后达不到专业开设基本学生规模要求,则该专业实行隔年招生或暂停招生。对于以下专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生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证:

  1. 师范类专业;

  2. 列入国家急需学科专业目录的专业;

)列入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的专业;

)列入海南省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点的专业;

)通过专业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的专业;

)专业建设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专业;

)有相关协议或政策限定招生规模的专业;

)学生转专业净转入且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高于90%的专业。

如当年学校整体招生规模增加,或者部分专业计划数核减后有多余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指标优先增加至以下专业:

(一)师范类专业;

(二)当年度新增的专业;

(三)相关政策或上级部门建议优先考虑加大招生规模的专业;

(四)学校本科生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科发展定位确定需要增加招生规模的专业。

学校本科生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负责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动态调整审核工作,报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专业退出机制,首次进入预警专业名单的专业,必须实施整改。经学校评估后,认为整改仍然不彻底的,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决定实行隔年招生或暂停招生。连续两次被预警的本科专业,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暂停招生。连续停招5年以上的本科专业按教育部文件规定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本科专业调整需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章  专业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会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审定机构,负责审定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本科生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学术咨询和评议机构,负责对学校申报新专业及专业调整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

第十六条教务处是本科专业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对各学院本科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评估,组织新专业、一流本科专业、本科专业综合改革等项目的申报与论证。

第十七条各学院是本科专业建设的执行单位,学院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负责对本学院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进行规划、评估、指导。

第十八条实行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由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学科和专业发展动态,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基本职责为参与制定专业发展规划,推进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组织培养方案的研究、论证与制定;组织开展教学学术研究和专业教研活动;组织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修订;组织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等的申报,制定经费预算以及开展日常管理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申报与建设管理规定》(海师办〔201452号)《海南师范大学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海师办〔201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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