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25〕15号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
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海南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印发
海南师范大学
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以下简称《认证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文件(2023版)》(教评中心函〔2023〕93号)要求,规范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程序与方法,建立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健全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师范大学所有师范类专业,其他专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六条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具体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实施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第三章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七条评价依据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考查培养目标是否面向需求,即以学校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区域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以及参考政府教育部门、用人单位、毕业生和专业师生等对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数据、意见和建议等。具体包括:
(一)培养目标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要求情况;
(二)培养目标落实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要求和教师职业能力标准情况;
(三)培养目标适应国家和海南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求情况;
(四)培养目标满足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情况;
(五)培养目标体现学校及专业办学定位情况;
(六)培养目标反映师范生毕业5年左右职业特征、职业定位以及应具备的职业能力素养契合基础教育需求的情况。
第八条评价对象和评价责任人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对象包括本专业工作5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校外学科专家等利益相关方。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人是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负责人,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方法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应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定性评价
定性评价为通过座谈会、访谈、走访等方式,听取校友、用人单位、基础教育专家、本专业师生对专业培养目标的意见、建议,以及用人单位对本专业基础教育师资素质和能力需求的相关要求。
(二)定量评价
各专业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内容要求,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制订相应的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调查问卷,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获取校友、用人单位、基础教育专家和本专业师生对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原始数据,进行定量的统计与分析,获取专业合理性评价结果。
第十条评价周期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应结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周期进行,原则上每4年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包括评价组织构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各利益方对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的修改情况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相关文档学院存档管理,保存六年。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应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以及毕业要求修订、课程设置、教学大纲编制、教学方法改革等的依据。
第四章 培养目标达成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及《认证办法》为根本依据,以学校办学定位及专业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以及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等对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数据、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评价对象和评价责任人
评价对象为工作5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人是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负责人,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评价方法
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十五条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六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十七条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是指评价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及其分解指标点中内容的合理性,具体包括:
(一)论证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的情况,列出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的二维矩阵,并论述毕业要求及其分解指标点的内容能对培养目标形成逻辑上的支撑;
(二)论证毕业要求及其分解指标点是否覆盖相关学段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
(三)论证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表述的能力素养是否科学,并做到可教、可学、可评测。
第十八条评价对象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对象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小组。
第十九条评价方法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采用外部调研和内部论证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外部调研包括: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二十条评价周期
原则上每4年对毕业要求及其分解指标点进行合理性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记录文档,保存六年,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一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作为专业毕业要求及其分解指标点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
第二十二条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认证办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培养方案和专业毕业要求指标点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评价对象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对象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小组。
第二十四条 评价方法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应该由2-6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再依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评价周期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六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二十七条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部发布的《国标》《认证办法》,学校的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具体包括:
(一)课程设置满足国家本科教学质量标准、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的情况;
(二)所有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都有课程强支撑,每门专业必修课程都对某1—2个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有强支撑作用;
(三)课程体系中各类课程学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即人文科学素养课程比例、专业课程比例、选修课程比例、实践课程比例、教师教学课程学分等。课程结构体现通识教育、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教育深度融合;
(四)课程体系对接基础教育改革和基础教育优秀师资需求;
(五)课程体系内部先后修读的逻辑关系合理、学期教学任务分配合理。
第二十八条评价对象及责任人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对象主要是本学科校内外专家、基础教育专家等;专业负责人是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专题调研、座谈会、访谈等方法。
第三十条 评价周期
原则上每4年开展一次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专业通过合理性评价,找准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举措,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分析报告》。评价过程性记录文档齐全,相关材料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三十一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作为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体系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第三十二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基础,对课程持续改进、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应紧扣课程教学大纲,依据课程考核材料(如各类纸笔测试、实验/实训、课堂表现、作业、作品等),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
第三十三条评价对象和评价责任人
教师、学生是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最直接的主体。教师从课程教学目标完成的角度实施评价,学生从学习获得的角度实施评价。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三十五条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每学期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三十六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课程达成评价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和学生,帮助教师和学生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发现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应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原《海南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海师办〔2021〕18号)同时废止。